(2017)皖1102民初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海斌与马世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斌,马世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2号之一原告:徐海斌,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世强,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4576E。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76939。法定代表人:王明春,该公司经理。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该公司员工。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海斌与被告马世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海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世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斌撤回对被告马世强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