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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海斌与马世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斌,马世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2号之一原告:徐海斌,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世强,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4576E。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76939。法定代表人:王明春,该公司经理。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该公司员工。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海斌与被告马世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海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世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斌撤回对被告马世强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