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48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利君,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上诉人马利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2民初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马利君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开远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在开��市交付的借款现金,所以合同履行地为开远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开远市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借条》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归还借款,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以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本案不当。综上,马利君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2民初89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开远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为芬审判员 何玉琼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丁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