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洪波、苏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波,苏雪勤,石传户,石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101号申请人:洪波,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苏雪勤,女,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石传户,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石文燕,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洪波与被申请人苏雪勤、石传户、石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雪勤、石传户、石文燕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当于人民币6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洪波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雪勤、石传户、石文燕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于人民币6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洪波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