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军与王秋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军,王秋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军。被执行人王秋旺。申请执行人刘学军与王秋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振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杨长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