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正和李灵等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洪,李灵,陈进,刘霓,陈正和,王怀素,何定友,宾红英,杨宾,陈萍萍,岳剑,陈燕,陈林,肖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476号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5633198C。负责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洪,男性,汉族,1970年0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李灵,女性,汉族,1974年03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陈进,男性,汉族,1967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刘霓,女性,汉族,1969年0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陈正和,男性,汉族,1936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王怀素,女性,汉族,1939年0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何定友,男性,汉族,1957年0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宾红英,女性,汉族,1958年09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杨宾,男性,汉族,1982年1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陈萍萍,女性,汉族,1987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岳剑,男性,汉族,1974年0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陈燕,女性,汉族,1974年08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陈林,男性,汉族,1964年0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肖德菊,女性,汉族,1964年0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陈洪、李灵、陈进、刘霓、陈正和、王怀素、何定友、宾红英、杨宾、陈萍萍、岳剑、陈燕、陈林、肖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十四个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以其自有资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洪、李灵、陈进、刘霓、陈正和、王怀素、何定友、宾红英、杨宾、陈萍萍、岳剑、陈燕、陈林、肖德英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十四被申请人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立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