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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廖信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信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999号原告: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明建,经理。被告:廖信民,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信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