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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郗厚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郗厚军,崔振爱,郗厚民,王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郗厚军,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崔振爱,女,1970年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郗厚民,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王传���,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