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844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与朱华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朱华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段园镇大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孝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华运,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华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作出(2016)苏0382民初10346号民事判决书:朱华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朱华运负担459元,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2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朱华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立案受理。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之后,朱华运书面撤回上诉并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82民初10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