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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隋炳军、南利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炳军,南利有,李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财保21号申请人:隋炳军,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申请人:南利有,男,1965年4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申请人:李晓丽,女,1974年4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申请人隋炳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利有、李晓丽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利有、李晓丽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兆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