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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聿敏与姚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聿敏,姚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1237号原告:李聿敏,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姚玉元,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李聿敏与被告姚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聿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玉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聿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姚玉元向李聿敏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姚玉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起,李聿敏与姚玉元商议合资开店,在筹备过程中,姚玉元以各种理由多次向李聿敏借款共计39000元。2016年5月11日,姚玉元出具借条确认该借款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期,姚玉元未能返还借款,于2016年5月27日再次出具借条确认债务,约定分期返还,并自愿承诺支付5000元利息。后其违约,李聿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姚玉元未作答辩。李聿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4月23日,李聿敏先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姚玉元出借44400元(其中包括2016年1月1日按姚玉元指示转账给案外人阙惠玉的5000元),以现金方式出借1800元。期间,姚玉元陆续通过转账方式向李聿敏偿还借款7200元。2015年5月11日,双方结算后,姚玉元向李聿敏出具借条确认借款39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期,姚玉元未按约还款。双方于2016年5月27日又签订借条,约定借款39000元分四次偿还以及姚玉元再支付利息5000元。后姚玉元仍未按约履行,李聿敏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李聿敏与姚玉元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姚玉元未按约履行,负有过错,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姚玉元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的借条中自愿承诺向李聿敏支付利息5000元,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故李聿敏的诉请,应予支持。姚玉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作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姚玉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聿敏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姚玉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浩人民陪审员 林 榕人民陪审员 李东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 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