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颖与王仲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王仲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仲桂,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颖与王仲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本院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王仲桂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华府伊顿庄园二期21号楼101室(合同备案号xxxx号)房产一处。2017年8月17日,买受人雅青(身份证号码xxxx)以1587900.00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亳州市谯城区华府伊顿庄园二期21号楼101室(合同备案号xxxx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雅青(身份证号码xxxx)所有。亳州市谯城区华府伊顿庄园二期21号楼101室(合同备案号xxxx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雅青(身份证号码x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雅青(身份证号码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伟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25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谯城区法院执行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颜景雷审判员吕迎迎案件主审人:范心正记录:尤伟评议:李殿龙与李运田、李文华、李凯、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本院在执行李殿龙与李运田、李文华、李凯、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本院委托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被执行人李凯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海晶花园8号楼2单元2楼203室(产权证证号:201305823号)房产一处。2017年8月8日,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6160857)以479210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一、亳州市谯城区海晶花园8号楼2单元2楼203室(产权证证号:201305823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6160857)所有。亳州市谯城区海晶花园8号楼2单元2楼203室(产权证证号:201305823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6160857)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616085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吕迎迎:同意承办人意见。颜景雷: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一、亳州市谯城区海晶花园8号楼2单元2楼203室(产权证证号:201305823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6160857)所有。亳州市谯城区海晶花园8号楼2单元2楼203室(产权证证号:201305823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6160857)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616085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