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斌、林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530号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明,系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林文斌,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林巧勇,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斌、林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文斌、林巧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