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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秦宝升与秦善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宝升,秦善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746号申请执行人:秦宝升,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秦善衡,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秦宝升与秦善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秦善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善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善衡银行存款3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