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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钢,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钢在娄底市涟钢沃某玛超市门口将0.3克左右的麻古与冰毒的混合物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周某,吴钢从中盈利25元。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钢在娄底市涟钢沃某玛超市门口将0.3克左右的麻古与冰毒的混合物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吴钢从中盈利25元。2017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高盛百合酒店511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吴钢,并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0.57克、红色片状可疑物0.1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吴钢共计贩卖毒品1.27克。该院认为,被告人吴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吴钢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钢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0.57克冰毒和0.1克麻古是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的,不能算是其贩卖的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钢在娄底城区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27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钢在娄底市涟钢沃某玛超市门口将0.3克左右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吴钢从中盈利25元。2.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钢在娄底市涟钢沃某玛超市门口将0.3克左右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吴钢从中盈利25元。2017年6月1日,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高盛百合酒店511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吴钢,并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0.57克、红色片状可疑物0.1克。经检验,从被告人吴钢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和红色片状可疑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吴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及清单、通话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吴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钢辩称0.57克冰毒和0.1克麻古是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的,不能算是其贩卖的毒品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钢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其贩卖的数量,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钢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