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秋燕与高腾、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秋燕,高腾,李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040号之一原告:高秋燕,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腾,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小英,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秋燕与被告高腾、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秋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高腾的起诉。本院认为,高秋燕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秋燕撤回对高腾的起诉。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