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民初2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秋燕与高腾、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秋燕,高腾,李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040号之一原告:高秋燕,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腾,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小英,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秋燕与被告高腾、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秋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高腾的起诉。本院认为,高秋燕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秋燕撤回对高腾的起诉。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