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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与马安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安生,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安生,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工业园区(阿尔达乡政府)。二审上诉人马安生与二审上诉人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胜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兵07民终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学进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刘双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