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陆区起重工程机械厂与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陆区起重工程机械厂,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起重工程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73115384-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南路20号。被执行人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0400003880,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D区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起重工程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陆区起重工程机械厂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今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6执1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