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包文洲、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文洲,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包文洲,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包文洲与被执行人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