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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岩峰与张可新、马文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峰,张可新,马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峰,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哈铁分局三棵树车辆段职工,现住绥化市东方红街1委20组0001号。被执行人:张可新,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火车站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231号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马文学,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分局三棵树车辆段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大街25号铁路职工宿舍。本院在执行刘岩峰与张可新、马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可新、马文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刘岩峰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1485元及利息。刘岩峰未能提供张可新、马文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可新、马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张可新、马文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