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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新沂市马陵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保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马陵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保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4010号原告:新沂市马陵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商厦三楼308室。法定代表人:薛明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保侠,女,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思(母女关系),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马陵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陵山物业公司)与被告夏保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马陵山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明以及被告夏保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陵山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夏保侠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861元(9361元-4500元)。事实与理由:马陵山物业公司系新沂市新亚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1月18日与该小区的开发建设企业新沂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沂市新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夏保侠系新亚大厦的业主(即购买了X/X/X/X室商铺)。马陵山物业公司在签订上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后按照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夏保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尚未交清,马陵山物业公司为此提起诉讼。夏保侠辩称,首先,马陵山物业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其次,夏保侠于2014年交纳物业费1500元,2015年、2016年一共交纳物业费合计3000元,每年1500元;第三,夏保侠从未与马陵山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第四,马陵山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标准一直系双方协商的,已经三年了,马陵山物业公司给夏保侠开具的票据上没有注明尚欠物业费;第五,夏保侠商铺前面的场地一直系马陵山物业公司在违规收取停车费,金额较大,该费用开支去向一直没有公示;第六,夏保侠商铺前面的卫生都是其自己打扫的。综上,夏保侠的物业费已经交清,有票据为证,请法庭依法驳回马陵山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马陵山物业公司系新沂市新亚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1月18日与该小区的开发建设企业新沂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沂市新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夏保侠系该新亚大厦的业主(即购买了X/X/X/X室商铺,建筑面积合计260.03平方米)。上述《新沂市新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马陵山物业公司为该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时为止;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6元/平方米/月,公共电费预收标准0.15元/平方米/月;合同还对其他的事项进行了约定。新沂市物价局于2009年12月25日关于南京商厦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核定南京商厦高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71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浮动幅度为20%;营业用房、非住宅用房等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另查明,马陵山物业公司没有与夏保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夏保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分两次向马陵山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合计4500元。马陵山物业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与该大厦X、X、X、X室商铺的使用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本院认为:马陵山物业公司与新沂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新沂市新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对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马陵山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业主夏保侠应当按照约定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夏保侠尚欠的物业服务费数额确定为:4861元【(260.03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36月)-4500元】,应当向马陵山物业公司交纳。自2009年1月18日至今,马陵山物业公司一直为新亚大厦提供物业服务,从未间断过,故夏保侠主张马陵山物业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夏保侠主张其已与马陵山物业公司协商,按照1500元/年的标准交纳物业费,但夏保侠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收费标准已经协商一致,况且该标准与新亚大厦其他商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差距较大,故夏保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市场价1元/平方米/月补足物业费。至于夏保侠主张新亚大厦广场系马陵山物业公司在违规收取停车费,且收取数额较大,开支去向不明问题,如该广场确实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可另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予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夏保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沂市马陵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48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保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妙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