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2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世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12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鄯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世才,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住新疆鄯善县,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吐哈公安局取保候审。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以鄯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世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世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董世才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疆鄯善县火车站镇北京路美利华宾馆门口路段时,被吐哈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董世才抽血化验,其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世才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被告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乙醇检验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世才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世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索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