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化俣涵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俣涵,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478号原告:化俣涵,男,汉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红霞,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五典坡路****号金地褐石公馆**号楼。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化俣涵诉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化俣涵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俣涵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本院减半后160.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审判长 雷翕萍审判员 景振宇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6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