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炳祯与刘兆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王炳祯,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兆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王炳祯与刘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兆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兆义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刘兆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炳祯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景春审判员 :马跃雷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