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智明、冯沛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智明,冯沛芬,梁荣,吕亚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604号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卢贤聪。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智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冯沛芬,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梁荣,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吕亚英,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智明、冯沛芬、梁荣、吕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归还本案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和垫付的诉讼费用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