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9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陈斌与曹型雁、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曹型雁,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东莞市桂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412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曹型雁,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二路百悦尚城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90517129。法定代表人曹型雁。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社区黄金路809号金众葛兰溪谷28栋商铺76,组织机构代码781167726。法定代表人曹型雁。被执行人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苏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南路名骏豪庭骏翘阁16E房,组织机构代码708453179。法定代表人周卓。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曹型雁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及承担案件其他相关费用;被执行人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被执行人东莞市桂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曹型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请求法院对该案暂缓执行并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智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