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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金才、艾建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才,艾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才,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艾建新,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才与被执行人艾建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采取网上查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生活状况和履行能力,到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艾建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及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