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海洋、张国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海洋,张国,王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监5号原审原告王海洋,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审被告张国,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审被告王卫红,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原告王海洋与原审被告张国、王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遂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常 红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马姣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