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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海洋、张国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海洋,张国,王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监5号原审原告王海洋,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审被告张国,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审被告王卫红,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原告王海洋与原审被告张国、王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遂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常 红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马姣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