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锐与江细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江细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089号原告:李锐。被告:江细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李锐与被告江细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货款840元;2、判决被告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8400元;3、被告承担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500元;4、被告赔偿身体、精神损失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于2017年7月5日,在被告经营的名为“XXX瘦身小店”淘宝ID为177590jiang的网店购买了3套“正品fateater瘦身产品控抑制食欲饱腹感紫瓶purchasing升级版usa”共计3瓶胶囊,以84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吃后感觉头晕,通过查询得知卖家销售的“fateater”产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保健品备案。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大肆宣传其为“强效药”,违法销售假冒减肥药、保健食品,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诉请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为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细兰、淘宝公司均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锐在被告淘宝公司的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淘宝账户时淘宝平台会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被告淘宝公司已采取合理的及足以提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内容明确通俗易懂,被告淘宝公司对进入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原告李锐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李锐选择同意协议注册了淘宝账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淘宝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