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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与吴万亮、吴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吴万亮,吴万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477号原告: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十八里铺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2873350A。法定代表人:白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万亮,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吴万臣,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万亮、吴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