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与吴万亮、吴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吴万亮,吴万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477号原告: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十八里铺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2873350A。法定代表人:白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万亮,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吴万臣,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颍上晴阳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万亮、吴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