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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俭法与周虎、周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俭法,周虎,周龙,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554号原告:刘俭法,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良启,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赏,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虎,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龙,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平。原告刘俭法诉被告周虎、被告周龙、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俭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俭法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俭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刘俭法已预交),由原告刘俭法负担。审 判 长  石岩岩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