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792马志洲与许洪能、赵秀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洲,许洪能,赵秀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792号原告:马志洲。被告:许洪能。被告:赵秀荣。原告马志洲与被告许洪能、赵秀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志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洲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洲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马志洲负担。审 判 长 胡迎阳审 判 员 周天保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种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