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付浪与被执行人蓝宗保、苏桂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纳入失信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桂0105执13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付浪与被执行人蓝宗保、苏桂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蓝宗保、苏桂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书记员 王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