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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科红诉被告李光敏、熊泽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科红,李光敏,熊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255号原告:黄科红被告:李光敏被告:熊泽萍本院认为,原告黄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科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