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科红诉被告李光敏、熊泽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科红,李光敏,熊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255号原告:黄科红被告:李光敏被告:熊泽萍本院认为,原告黄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科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