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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官华与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官华,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881号原告:唐官华,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F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官华诉被告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官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官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官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唐官华负担。审 判 长 丁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张   淦   如人民陪审员 何   子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婉怡书记员赵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