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孝俊与被执行人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俊,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张孝俊,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小区22号楼1单元4层2号。委托代理人:陆书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交大街2号帝源豪庭大厦A座5楼。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俊与被执行人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强制被执行人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