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破申6号申请人: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林职务:董事长。2017年8月14日,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北角,工商登记注册号:4105001000017-6/6,企业在职924人,离退休749人,已进入失业中心100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方正专审字【2017】第114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6月30日,企业资产总额22,710,110.77元,负债总额226,787,400.44元,资产负债率998.62%。本院认为: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适格。债务人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程 亮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秦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