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杨志荣与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荣,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财保112号申请人:杨志荣,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德,总经理。申请人杨志荣与被申请人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志荣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杨志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志荣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志荣负担(诉讼中,申请人杨志荣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运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