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建平与李启松、胡道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平,李启松,胡道春,刘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562号原告邓建平。被告李启松。被告胡道春。被告刘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平与被告李启松、胡道春、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启松、胡道春、刘晓琴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启松、胡道春、刘晓琴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莊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