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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416易波与易传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波,易传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416号原告:易波。被告:易传辉。原告易波与被告易传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易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波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易波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种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