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大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6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大来,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大来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大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大来先后五次窜至宿城区罗圩乡罗圩村益丰大药房内盗窃药品。经鉴定,被盗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6.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胡大来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村益丰大药房内盗窃白云山牌口洁喷雾剂一盒。经鉴定,被盗口洁喷雾剂价值人民币16.4元。2.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胡大来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村益丰大药房内盗窃马应龙牌龙珠软膏一盒。经鉴定,被盗龙珠软膏价值人民币12.3元。3.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胡大来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村益丰大药房内盗窃仲景牌六味地黄丸一盒。经鉴定,被盗六味地黄丸价值人民币30.2元。4.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胡大来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村益丰大药房内盗窃允泰牌湿毒清片一盒。经鉴定,被盗湿毒清片价值人民币12.8元。5.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胡大来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村益丰大药房内盗窃华佗牌六味地黄丸一盒。经鉴定,被盗六味地黄丸价值人民币25元。另查明,被告人胡大来于2017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白云山牌口洁喷雾剂、允泰牌湿毒清片、仲景牌六味地黄丸、华佗牌六味地黄丸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胡大来亲属又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查明,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大来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恢复期;作案完全为现实获利动机所引发,辨认控制能力良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大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监控视频、被告人胡大来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大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大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大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大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