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财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玉龙与王焕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龙,王焕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24号申请人:李玉龙,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王焕才,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李玉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焕才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焕才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玉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