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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为松、于德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为松,于德利,杜家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杨为松,男。委托代理人:房祥庆。被执行人:于德利,男。被执行人:杜家合,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为松与被执行人于德利、杜家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6月3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京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