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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祖菊、董志洪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菊,董志洪,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1行初74号原告刘祖菊,女,汉族,1946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董志洪,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刘宣华,该镇镇长。原告刘祖菊、董志洪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1行辖10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祖菊、董志洪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祖菊、董志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菊、董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刘祖菊、董志洪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