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东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10号罪犯赵东,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巴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1万元,追缴赃款2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东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9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赵东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赵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大额财产义务已执行依据,犯有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中二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庹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