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许恒奎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99号许恒奎: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87)刑上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一审以认定其持刀砍人作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二审以在否定持刀砍人这一根据以后,又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仍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要求宣其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一审以认定其持刀砍人作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二审以在否定持刀砍人这一根据以后,又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仍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要求宣其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因琐事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的事实,不仅有你归案后的供述在卷为证,且你的供述得到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的印证。虽然被害人的伤情系你使用刀具砍伤所致这一结论被二审判决所否定,但被害人的伤系与你的厮打过程中所形成是确定的,因此,你仍应对被害人的伤情承担责任。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