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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颜赛凤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42号罪犯颜赛凤,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赛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颜赛凤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9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赛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颜赛凤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颜赛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颜赛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颜赛凤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赛凤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