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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地南部县,现住南部县。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平、书记员梁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杜某从刘某某处租赁南部县南隆镇房屋用于经营赌博机牟利。期间,杜某从网上购置两组16台“捕鱼机”放置租赁房屋内。同年4月3日,游戏厅开业并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具体方式为采取上分制,参赌人员每付100元赌资获20000分进行赌博,结束后根据剩余分数进行结算。该游戏厅经营至2017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杜某经营的捕鱼机共16台,具有赌博机性质。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制措施凭证、现��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租房协议、人口信息、违法记录查询、账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周某某、郭某某、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家庭情况特殊,母亲系残疾人,自己与妻子均患有疾病,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两台捕鱼机(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电子主板,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