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旭东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任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学生,住务川自治县红丝乡。被执行人:任航,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涪洋镇。本院依据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旭东与任航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任航邮寄送达及短信发达执行通知书,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任航由于刚刚出狱,家里及其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6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