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莹莹与武惠敏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莹,武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04号原告:陈莹莹,女,汉族,1986年5月6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被告:武惠敏,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莹与被告武惠敏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陈莹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立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