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莹莹与武惠敏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莹,武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04号原告:陈莹莹,女,汉族,1986年5月6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被告:武惠敏,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莹与被告武惠敏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陈莹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立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