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作汉与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作汉,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作汉,男,1965年9月8日生。被执行人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圣丰华庭四楼。法定代表人:徐礼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作汉与被执行人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作汉与被执行人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已通过对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顶拉煤矿、三鑫煤矿股权重新分配的形式,自行处理了双方的债权债务。现申请执行人陈作汉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陈作汉可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杨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来源:百度“”